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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7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某甲於刑事程序告訴某乙犯背信既遂罪,經檢察官依其告訴以背信既遂罪提起公訴,嗣經刑事庭審理,認定某乙有背信行為,但無法認定其所為已造成某甲任何損失,遂判決某乙犯背信未遂罪。某甲於刑事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其因某乙背信既遂而受損害,請求損害賠償,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則民事庭應認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合法?

法律問題

某甲於刑事程序告訴某乙犯背信既遂罪,經檢察官依其告訴以背信既遂罪提起公訴,嗣經刑事庭審理,認定某乙有背信行為,但無法認定其所為已造成某甲任何損失,遂判決某乙犯背信未遂罪。某甲於刑事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其因某乙背信既遂而受損害,請求損害賠償,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則民事庭應認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合法?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一)某甲係主張其因某乙在系爭刑案被訴犯罪事實而受損害,某乙又係受有罪判決,某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抗字第 11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依據檢察官起訴事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不合法。縱嗣後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不成立罪責,亦不影響已合法提起之本件訴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庭如認被害人未受損害,被告不構成侵權行為者,應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裁定駁回(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抗字第 2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乙說:否定說。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以刑事法院依同法第 504 條第 1 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抗字第 656 號裁定意旨等參照,最高法院 66年台上字第 1094 號判例同此見解)。

(二)某甲既主張其因某乙背信既遂而受損害,而刑事庭僅判決某乙背信未遂,敘明無法認定其所為已造成某甲任何損失,實質上係就背信既無罪之諭知,只是基於罪數單一,就行為之既遂階段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某甲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 1 項所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故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換言之,就是否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應僅以刑事判決所載犯罪事實為準。初步研討結果:

多數採甲說,但只比採乙說者多一票。

審查意見

採乙說結論。理由如下: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刑事起訴或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受之損害為限,而其是否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又以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時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準,則關於因犯罪所受損害之範圍,自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有罪事實為準。

本件刑事判決既認定某乙背信未遂未造成某甲損失,則某甲請求之金額或範圍,即未經刑事有罪判決認定為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1 項規定,刑事庭應以判決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如將其移送民事庭,民事庭仍應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研討結果

(一)經提案機關同意,法律問題倒數第 3 行末「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修改為「民事訴訟未經原告聲請由刑事庭……」。

(二)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 1 項、第 503 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

參考資料

資料 1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1094 號判例要旨:

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 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 5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查被上訴人被訴偽造系爭買賣契約之刑事訴訟,業經刑事法院認定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祗以為連續犯之一部未於判決主文就此部分犯罪為無罪之諭知而已,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乃刑事法院疏於注意,將此本應以判決駁回之訴,以裁定移送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仍應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 2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抗字第 656 號裁定要旨: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以刑事法院依同法第 504 條第 1 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 3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抗字第 611 號裁定要旨:

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 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 5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 4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3 號判決要旨: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刑事起訴或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受之損害為限,而其是否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又以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時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準,則關於因犯罪所受損害之金額若干,自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金額為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之金額或範圍,超過該刑事判決所認定金額或範圍之部分,即難謂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刑事庭如將其移送民事庭,則民事庭就移送後之訴訟程序,自仍應先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規定論其起訴要件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之規定及是否合法。

提案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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