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將其所有一筆耕地內之一部分一千坪出賣於某乙,契約訂明日後能移轉登記時辦理移轉登記,另約定早期水稻收成後,將出賣之土地交與某乙使用,並已收受乙給付之全部價款,嗣水稻收成後,甲仍拒不交付土地,乙乃提起請求交付土地之民事訴訟,惟此項交付一部分耕地之買賣契約,因有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防止農地細分之規定,經民事法院判決某乙敗訴,詎某乙竟於交付土地之民事訴訟敗訴後,乘隙占耕該一千坪土地,某乙之行為,應否構成竊佔罪 ?
法律問題
某甲將其所有一筆耕地內之一部分一千坪出賣於某乙,契約訂明日後能移轉登記時辦理移轉登記,另約定早期水稻收成後,將出賣之土地交與某乙使用,並已收受乙給付之全部價款,嗣水稻收成後,甲仍拒不交付土地,乙乃提起請求交付土地之民事訴訟,惟此項交付一部分耕地之買賣契約,因有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防止農地細分之規定,經民事法院判決某乙敗訴,詎某乙竟於交付土地之民事訴訟敗訴後,乘隙占耕該一千坪土地,某乙之行為,應否構成竊佔罪 ?
討論意見
甲說: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防止農地細分,現有之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為強制規定,甲、乙就一筆土地之一部分買賣約定交付買賣部分,其履行結果各耕作一部分,將該農地細分,違反上開強制規定,其契約為無效,且交付土地之民事訴訟已經民事法院判決乙敗訴,乙即無占耕系爭土地之權源,乃某乙乘隙占耕,自難免負竊佔之罪責。 乙說:買賣雙方既預期於日後可能分割移轉時辦理移轉登記,是項契約並非無效,日後仍有過戶之可能,雖一時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限制不能移轉,然某甲並未將所收價金歸還,仍難能指乙有不法利益之意圖,要難令負竊佔罪責。
結論
多數贊成乙說。
研討結果
以乙說為當。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