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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 1104 號

會議日期 70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名,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此項確定判決,如係第二審法院所為,則其聲請究應向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抑向為確定判決之第二審法院為之 ?

法律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名,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此項確定判決,如係第二審法院所為,則其聲請究應向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抑向為確定判決之第二審法院為之 ?

討論意見

甲說:應向原第一審法院為聲請,此為維持當事人間審級利益,並符合訴訟經濟之故。

乙說:應向為確定判決之第二審法院聲請,蓋確定判決既係由第二審法院所為,則由其裁定准駁,較為合理。

丙說:法律條文既未明定應向何級法院聲請,則任向原審法院或為確定判決之第二審法院聲請 ,均無不可。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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