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私人事業,填報個人所得免扣繳憑單,因電腦作業無法歸戶,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末段規定,予以處罰外,可否另又認為該私人事業,就該尚欠詳實之個人所得,係虛列成本,併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同時加以處罰。
法律問題
私人事業,填報個人所得免扣繳憑單,因電腦作業無法歸戶,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末段規定,予以處罰外,可否另又認為該私人事業,就該尚欠詳實之個人所得,係虛列成本,併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同時加以處罰。
討論意見
甲說:不可以兩種同時處罰,蓋兩種處罰不能併存,因私人事業虛列成本,就無個人所得,不生填報免扣繳憑單之問題。如有個人所得,僅因私人事業之會計筆誤致填寫之個人免扣憑單電腦無從歸戶,經限期補報不補報,亦僅能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末段處罰,不能就認該私人事業虛列成本,同時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又加以處罰。 乙說:可以同時加以處罰,財政部函釋可據。(參見臺灣省稅務局69、5、10稅一字第○二三二七號函) 。
研討結果
採甲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