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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 1104 號

會議日期 70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私人事業,填報個人所得免扣繳憑單,因電腦作業無法歸戶,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末段規定,予以處罰外,可否另又認為該私人事業,就該尚欠詳實之個人所得,係虛列成本,併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同時加以處罰。

法律問題

私人事業,填報個人所得免扣繳憑單,因電腦作業無法歸戶,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末段規定,予以處罰外,可否另又認為該私人事業,就該尚欠詳實之個人所得,係虛列成本,併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同時加以處罰。

討論意見

甲說:不可以兩種同時處罰,蓋兩種處罰不能併存,因私人事業虛列成本,就無個人所得,不生填報免扣繳憑單之問題。如有個人所得,僅因私人事業之會計筆誤致填寫之個人免扣憑單電腦無從歸戶,經限期補報不補報,亦僅能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末段處罰,不能就認該私人事業虛列成本,同時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又加以處罰。

乙說:可以同時加以處罰,財政部函釋可據。(參見臺灣省稅務局69、5、10稅一字第○二三二七號函) 。

研討結果

採甲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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