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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 1104 號

會議日期 70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某被告犯三罪,經分別先後三次起訴,並經法院以三個裁判分別確定,甲罪經判處專科罰金,乙罪、丙罪均經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該三罪符合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 ,檢察官僅就被告所犯乙罪、丙罪中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甲、乙、丙三案罰金部分另案聲請定其執行刑,是否合法 ?

法律問題

某被告犯三罪,經分別先後三次起訴,並經法院以三個裁判分別確定,甲罪經判處專科罰金,乙罪、丙罪均經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該三罪符合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 ,檢察官僅就被告所犯乙罪、丙罪中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甲、乙、丙三案罰金部分另案聲請定其執行刑,是否合法 ?

討論意見

甲說:應予准許。查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罪,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未明文規定一罪有二主刑(即有併科之情形)時,應一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所以檢察官僅就乙罪、丙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合。

乙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被告某甲所犯乙罪與丙罪均經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每一罪各有二主刑,似不宜將各該判決主文割裂,就徒刑與罰金分別聲請定執行刑,理應就所處徒刑與併科罰金部分一併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今檢察官將之分開聲請,依法不合。

研討結果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刑,係包括主刑從刑而言,甲乙丙三罪應一併聲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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