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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 1133 號

會議日期 70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甲自訴乙詐欺,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乙應成立侵占罪,是否應變更自訴法條?

法律問題

甲自訴乙詐欺,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乙應成立侵占罪,是否應變更自訴法條?

討論意見

甲說:按自訴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並非必須記載所犯法條,與公訴案件不同,故法院不受自訴狀所記載之法條之拘束,自毋庸變更自訴法條。

乙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自訴程序亦準用同法第三百條之規定,故本題仍應變更自訴法條。

丙說:如自訴狀記載自訴法條則應變更,如未記載自訴法條,則毋庸變更。

結論

多數贊成甲說。

研討結果

以甲說為是。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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