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

會議日期 72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係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罪,依最高法院卅年上字第一一○八號判例,以犯本項之罪者,罪刑獨立,有罪判決中毋庸贅引同條第一項,如係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是否可比照前述判例,于有罪判決中,毋庸引同條第一項 ?

法律問題

意圖營利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係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罪,依最高法院卅年上字第一一○八號判例,以犯本項之罪者,罪刑獨立,有罪判決中毋庸贅引同條第一項,如係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是否可比照前述判例,于有罪判決中,毋庸引同條第一項 ?

討論意見

甲說:該條第二項之罪,與第一項有關,判決中仍應引同條第一項。

乙說:毋庸引第一項,因第二項之罪,雖與第一項有關,但罪刑獨立,參照最高法院有關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判例 (30上一一○八號) ,毋庸引同條第一項。

審查意見

查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並無刑罰之規定,而係以同條第一項所定為科刑之依據,故同條第一項應併予引用,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