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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

會議日期 72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檢察官認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防害風化罪與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罪有方法結果關係,提起公訴,嗣被害人對妨害風化部分撤回告訴,一審審理結果,認為撤回告訴合法,妨害自由部分不能證明犯罪,乃分別為不受理及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僅對判決無罪之妨害自由部分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妨害自由罪證明確,應予科刑,此時二審應如何判決 ?

法律問題

檢察官認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防害風化罪與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罪有方法結果關係,提起公訴,嗣被害人對妨害風化部分撤回告訴,一審審理結果,認為撤回告訴合法,妨害自由部分不能證明犯罪,乃分別為不受理及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僅對判決無罪之妨害自由部分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妨害自由罪證明確,應予科刑,此時二審應如何判決 ?

討論意見

甲說:檢察官既僅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且依最高法院民國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民刑庭總會決議:「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提起公訴,審理結果,認為一部無罪,他部不受理,判決主文應分別諭知」之理論,應僅就原判決無罪部分撤銷改判即可。

乙說:檢察官提起公訴既認妨害風化與妨害自由二罪有方法結果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劾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之規定,本案應視為已全部提起上訴,就原判決全部撤銷改判,而於主文諭知科刑判決,妨害風化部分僅於理由欄內敘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理由。

審查意見

擬採乙說。 (參照 (29) 上三三八二號判例)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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