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588 號
要旨
某甲申請商標註冊時,主管機關以其近似於他人註冊登記之商標而不予核准,惟某甲並不以為然,故仍使用,將商品行銷市面,究竟某甲有無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 ?應否負違反商標法之刑負 ?
法律問題
某甲申請商標註冊時,主管機關以其近似於他人註冊登記之商標而不予核准,惟某甲並不以為然,故仍使用,將商品行銷市面,究竟某甲有無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 ?應否負違反商標法之刑負 ?
討論意見
甲說:商標主管機關有審核商標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之職權,主管機關既認為某甲之商標與他人已註冊之商標近似,依法不准註冊,某甲仍持以使用,自係侵害該他人商標專用權,如經訴究,應負違反商標法之刑責。
乙說:商標主管關係辦理商標註冊事務之行政機關 (商標法第七條) ,有無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及應否負違反商標法之刑責,係屬司法裁判之範疇。商標主管機關認為某甲所使用之商標與他人註冊登記之商標相近似,固可供司法機關認定有無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及是否違反商標法刑責之參考,但並不能因主管商標機關認為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即應受拘束而認為有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
丙說:商標主管機關為行政機關,並無審核某甲有無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權,其駁回某甲申請商標之理由,更不能即令負違反商標法之刑責。惟某甲如經訴究,司法機關於審理某甲有無侵害商標權及應否負刑責時,主管機關之意見本於其職權及專業性,除司法機關有顯著駁斥之理由,商標之主管機關之見解,宜作為司法機關裁判上事實認定之基礎。
結論
一、多數採丙說。
二、報司法院核示。
研究意見
同意討論意見結論,採丙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