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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 603 號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被害個人可否提起自訴 ?

法律問題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被害個人可否提起自訴 ?

討論意見

甲說:按犯罪之被害人雖得提起自訴,但以直接被害人為限,始得為之,業經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六號解釋有案。查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其直接被害人為政府,被害個人不過因此間接受害,揆之首開說明,自不得逕行提起自訴,應向檢察官告訴 (六十年五月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採此說,經司法行政部法律研究室台 (六○) 法研字第一二九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同意) 。

乙說:按被害之是否直接,應以犯罪行為與受害之法益有無直接關係以為斷,受害之法益如為個人法益,其被害之個人固屬有權自訴,但受害法益為國家法益,如偽證罪湮滅證據罪等,因直接受害者為國家,個人不過因此而間接受害,則不得提起自訴。若國家社會法益同被侵害,如放火罪、偽造文書罪等,因國家社會與個人均為直接被害人,個人自有權提起自訴 (參照司法院廿六年院字第一七○二號解釋及同年最高法院上字第二三三七號判例) 。 (司法院第二廳七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七十) 廳刑一字第一一○四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同意採此說)

審查意見

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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