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經檢察官以違反票據法提起公訴不久 (票據法時效完成前) 又經檢察官以詐欺罪移請併辦,甲經通緝歸案後,經審理結果,票據法之追訴時效已完成應諭知免訴,對併辦之詐欺罪,應否併予審理,有甲、乙兩說。
法律問題
某甲經檢察官以違反票據法提起公訴不久 (票據法時效完成前) 又經檢察官以詐欺罪移請併辦,甲經通緝歸案後,經審理結果,票據法之追訴時效已完成應諭知免訴,對併辦之詐欺罪,應否併予審理,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裁判上之一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所定檢察官就犯罪之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有罪之判決而言,免訴為程序上之判決,自無一部及於全部可言,甲違反票據法部份,既認定應判決免訴,對於詐欺部份,不能併予審理,應予退回。 乙說:檢察官既就違反票據法之方法部份起訴,復於違反票據法追訴時效完成前,就詐欺結果部份,移送併辦,詐欺部份,自為起訴效力之所及,詐欺部份既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應一併予以實體審理,又為求訴訟經濟原則,尤應就詐欺部份,併予審理為妥。
結論
多數採甲說。 (參照司法行政部六十三年八月八日台 (六三) 函刑字第○六八九○號函)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以甲說為是。
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