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 452 號
要旨
被害人因車禍受傷死亡,其無關致死之受傷部位,應否記入判決 ?
法律問題
被害人因車禍受傷死亡,其無關致死之受傷部位,應否記入判決 ?
討論意見
甲說:不必記載,因車禍受傷致死者,每遍體鱗傷,載不勝載。其死亡原因,法醫驗斷書亦僅記載致死創傷,其他則省,可見非致死部分之傷,判決書內不必記載。
乙說:為明瞭受傷詳細情形,以察其車禍發生情況,應予記載。
審查意見
似以採乙說為當。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