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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 452 號

會議日期 74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被害人因車禍受傷死亡,其無關致死之受傷部位,應否記入判決 ?

法律問題

被害人因車禍受傷死亡,其無關致死之受傷部位,應否記入判決 ?

討論意見

甲說:不必記載,因車禍受傷致死者,每遍體鱗傷,載不勝載。其死亡原因,法醫驗斷書亦僅記載致死創傷,其他則省,可見非致死部分之傷,判決書內不必記載。

乙說:為明瞭受傷詳細情形,以察其車禍發生情況,應予記載。

審查意見

似以採乙說為當。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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