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 478 號
要旨
某甲於同時地除對乙女為公然侮辱外,並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應如何處斷 ?
法律問題
某甲於同時地除對乙女為公然侮辱外,並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應如何處斷 ?
討論意見
甲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或牽連關係從一重處斷。
乙說: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
丙說:甲所犯公然侮辱及誹謗二罪之犯罪行為,並無當然之牽連連續關係,應併合論處。
丁說:某甲既已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其前所為侮辱之低度行為已為誹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本問題題意欠明,如某甲所為公然侮辱之行為,係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謾罵乙女為娼,並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則論以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