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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 478 號

會議日期 74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某甲於同時地除對乙女為公然侮辱外,並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應如何處斷 ?

法律問題

某甲於同時地除對乙女為公然侮辱外,並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應如何處斷 ?

討論意見

甲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或牽連關係從一重處斷。

乙說: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

丙說:甲所犯公然侮辱及誹謗二罪之犯罪行為,並無當然之牽連連續關係,應併合論處。

丁說:某甲既已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其前所為侮辱之低度行為已為誹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本問題題意欠明,如某甲所為公然侮辱之行為,係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謾罵乙女為娼,並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則論以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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