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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 833 號

會議日期 74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某甲簽發空頭支票並偽造其父之背書持以向某乙借款,違反票據法部分經法院判刑確定後,檢察官因乙之告訴,就偽造文書部分另行起訴,應如何判決 ?

法律問題

某甲簽發空頭支票並偽造其父之背書持以向某乙借款,違反票據法部分經法院判刑確定後,檢察官因乙之告訴,就偽造文書部分另行起訴,應如何判決 ?

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簽發空頭支票,不一定要偽造其父之背書,兩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犯罪事實亦非同一,應係數罪併罰關係,故仍應就該偽造文書部分另為判決。

乙說:某甲簽發空頭支票及偽造其父背書,其目的無非均在於向人調借現款之用,其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係裁判上一罪,某甲違反票據法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就有牽連關係之偽造私文書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論之免訴之判決。

結論

就本問題而言,應採甲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某甲簽發空頭支票並偽造其父之背書持向某乙借款,其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違反票據法部分經判決確定。檢察官就有牽連關係之偽造私文書部分另行起訴,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研究意見

本題與事實認定宥關,依題旨所示,某甲簽發支票向某乙借款,如其簽發空頭支票與偽造背書二行為間,並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檢察官既另就偽造文書部分提起公訴,法院仍應從實體上審理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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