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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5)廳刑一字第 219 號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甲、乙二人均為現役軍人,甲駕車於營區內相撞傷乙,致乙受傷昏迷不醒,當時彼等之部隊長官已發覺此事實,嗣甲、乙二人均退伍,乙於甲退伍後因該車禍發生死亡,普通法院對於甲有無審判權 ?

法律問題

甲、乙二人均為現役軍人,甲駕車於營區內相撞傷乙,致乙受傷昏迷不醒,當時彼等之部隊長官已發覺此事實,嗣甲、乙二人均退伍,乙於甲退伍後因該車禍發生死亡,普通法院對於甲有無審判權 ?

討論意見

甲說:乙因車禍發生死亡之事實,係在退伍之後,即是時甲已非現役軍人,則甲所涉嫌之過失致死案件,自應歸司法審判,普通法院對於甲自有審判權。

乙說:甲駕車撞傷乙時,甲乙二人均係現役軍人,且當時彼等之部隊長官已發覺此犯罪事實,由軍事審判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八條立法意旨觀之,甲犯罪時及被發覺時均在任職服役中,自應歸軍法審判,自不因乙死亡之結果發生在甲退伍而受影響。

丙說:當時甲駕車撞傷乙,尚未發生死亡事實,其尚僅涉嫌過失傷害罪,倘當時軍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而提出告訴,則乙發生死亡之時,雖在甲退伍之後,仍歸軍法審判,如當時軍事檢察官未指定代行告訴人,則未經告訴軍法機關不得追訴,該情形宜採乙說。

結論

多數贊成乙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意見

甲、乙二人均為現役軍人,甲駕車於營區內撞傷乙,致乙受傷昏迷不醒,當時彼等之部隊長雖已發覺此一事實,但乙既尚未死亡,且未經告訴,尚不生追訴審判之問題。嗣甲、乙二人均退伍,乙於甲退伍後因該車禍死亡,甲固應負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惟按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法院,覆判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是本件於尚未經軍事機關追訴或審判前,被告甲即已離役退伍,參照上開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之立法意旨,自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普通法院對甲自有審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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