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誣告案件之被誣告人得否為告訴 ?
法律問題
誣告案件之被誣告人得否為告訴 ?
討論意見
甲說:誣告罪係直接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被誣告人雖不免因誣告而受訟累,惟究為審判之不良結果,退一步言,亦不過誣告行為間接所生之影響,該被誣告人縱有間接受害之事實,仍不得以被誣告人之資格,主張其有告訴權(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五號判例)。 乙說:誣告罪所侵害者係屬關連性法益,不僅國家司法權因而妄為開始,被誣告人至少業已在名譽上遭受相當之損失,故被誣告人不失為直接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 (院一五四二、一五四五、一六一六、一六四一號解釋、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三號、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三九號判例參照) ,既係直接被害人,基於同一法理,被誣告人自得為告訴。
結論
均贊同乙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