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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 1669 號

會議日期 76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某甲駕車不慎肇事,致至人受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惟因傷勢輕微,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嗣因久治不癒,發覺已達重傷程度,於知悉重傷之日起,未逾六個月,告訴某甲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其告訴是否合法 ?

法律問題

某甲駕車不慎肇事,致至人受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惟因傷勢輕微,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嗣因久治不癒,發覺已達重傷程度,於知悉重傷之日起,未逾六個月,告訴某甲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其告訴是否合法 ?

討論意見

甲說:告訴不合法。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告訴人為某甲駕車撞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其告訴期間應自被撞傷之日起算,並不因事後傷勢變化而有不同,告訴人既於被撞傷後逾六個月始提出告訴,其告訴為不合法。

乙說:告訴合法。告訴人為某甲所撞傷時,並不知會達重傷程度,嗣後發覺其已重傷,告訴期間應自告訴人知悉其已受重傷之日起算,告訴人於知悉其已重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其告訴為合法。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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