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 1669 號
要旨
某甲駕車不慎肇事,致至人受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惟因傷勢輕微,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嗣因久治不癒,發覺已達重傷程度,於知悉重傷之日起,未逾六個月,告訴某甲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其告訴是否合法 ?
法律問題
某甲駕車不慎肇事,致至人受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惟因傷勢輕微,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嗣因久治不癒,發覺已達重傷程度,於知悉重傷之日起,未逾六個月,告訴某甲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其告訴是否合法 ?
討論意見
甲說:告訴不合法。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告訴人為某甲駕車撞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其告訴期間應自被撞傷之日起算,並不因事後傷勢變化而有不同,告訴人既於被撞傷後逾六個月始提出告訴,其告訴為不合法。
乙說:告訴合法。告訴人為某甲所撞傷時,並不知會達重傷程度,嗣後發覺其已重傷,告訴期間應自告訴人知悉其已受重傷之日起算,告訴人於知悉其已重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其告訴為合法。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