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 1669 號
要旨
某甲以某種動圖型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燈具類,某乙則以該動物圖型製成立體型態之燈具出售,無違反商標法罪責 ?
法律問題
某甲以某種動圖型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燈具類,某乙則以該動物圖型製成立體型態之燈具出售,無違反商標法罪責 ?
討論意見
甲說:經註冊取得專用權之商標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就同一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某乙所製造銷售之商品既與某甲註冊之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屬同一或同種類,應即構成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犯罪。
乙說:商標係為表彰產品之來源與信譽,故禁止他人使用於同一或同類商品,惟此禁止權之範圍應不包括商品本身,某乙係將某甲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動物圖形,以立體形態製成商品銷售,與一般商標之使用方法不同,應不構成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責。
審查意見
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