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共同正犯與教唆犯、單獨犯或幫助犯之間,既遂與未遂之間。
法律問題
共同正犯與教唆犯、單獨犯或幫助犯之間,既遂與未遂之間。
討論意見
甲說:應變更起訴法條。 理由:犯罪事實已有不同,自應變更。 乙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理由:其犯罪之態樣或結果雖有不同,唯其基本事實均相同,故無須變更。 丙說:除正犯與教唆犯外,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理由:(一)依最高法院三○上一五七四號判例:檢察官以教唆犯起訴,而法院認為正犯或從者,即應變更檢察官所引適用法條。 (二)既遂未遂依司法院七十三年七月七日73廳刑一字第六○三號函復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研討結果
多數贊成丙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贊成丙說。
研究意見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採丙說尚無不合 (參考本院編印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三冊第一百八十五頁、第一百九十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