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內亂罪、外患罪,其範圍如何界定,依實務上之主要見解有甲、乙二說:

甲說:所謂內亂罪外患罪,係指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暨其特別法所定各罪而言。現行法律中,為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之特別規定者,包括:懲治叛亂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五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有關該條例前述各罪及其未遂犯等規定。惟其中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為叛徒作嚮導及其未遂犯,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項非公務員過失洩漏職務上軍機罪、第五條隱匿非職務上所應知悉或持有之軍機罪部分,因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中,無相同之規定,應不屬內亂罪、外患罪之範圍。

乙說:除甲說主張之罪名外,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為叛徒作嚮導罪及其未遂犯,亦屬內亂罪、外患罪範圍。

說明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內亂罪、外患罪,其範圍如何界定,依實務上之主要見解有甲、乙二說:

甲說:所謂內亂罪外患罪,係指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暨其特別法所定各罪而言。現行法律中,為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之特別規定者,包括:懲治叛亂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五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有關該條例前述各罪及其未遂犯等規定。惟其中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為叛徒作嚮導及其未遂犯,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項非公務員過失洩漏職務上軍機罪、第五條隱匿非職務上所應知悉或持有之軍機罪部分,因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中,無相同之規定,應不屬內亂罪、外患罪之範圍。

乙說:除甲說主張之罪名外,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為叛徒作嚮導罪及其未遂犯,亦屬內亂罪、外患罪範圍。

研究員意見:

解嚴後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內亂罪、外患罪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其所謂內亂罪、外患罪之範圍,依司法院秘書長 76.09.23 日 (七六) 秘台廳 (二) 字第○一七八○號函,及法務部七十六年八月廿八日法76. 檢字第一○一六○號函,均採甲說。惟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為叛徒作嚮導罪及其未遂犯,應屬於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範圍,蓋嚮導即引領指導,叛徒因行為人之引領指導而到達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等,其軍事機密已為叛徒所知,是嚮導係洩漏之高度行為,其洩漏之低度行為既有適用,嚮導當然有其適用。認以採乙說為宜。

研討結論

所謂內亂罪、外患罪,係指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暨其特別法所定各罪而言。現行法律中,為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之特別規定者,包括:懲治叛亂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五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有關該條例前述各罪及其未遂犯等規定。惟其中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為叛徒作嚮導及其未遂犯,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項非公務員過失洩漏職務上軍機罪、第五條隱匿非職務上所應知悉或持有之軍機罪部分,因刑法內亂罪、外患罪章中,無相同之規定,應不屬內亂罪、外患罪之範圍。 (參照司法院秘書長76.09.23 (七六) 秘台廳 (二)字第一七八○號函)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 條 (44.10.20)懲治叛亂條例 第 3、4、5 條 (47.07.26)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 2~6、9 條 (61.02.08)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