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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非現役軍人因叛亂案件,經軍事審判機關判決確定,於解嚴後,其再審之管轄法院為何?因此類案件較為特殊,實務上難免發生疑義。

說明

非現役軍人因叛亂案件,經軍事審判機關判決確定,於解嚴後,其再審之管轄法院為何?因此類案件較為特殊,實務上難免發生疑義。

研究員意見:

一 按現行之軍事審判,採三級二審制度,以審判庭為初審軍事法庭,覆判庭為第二審軍事法庭即軍事審判之上訴機關。初審為事實審,相當於地方法院,而第二審之覆判審,採書面審理,以法律審為原則,兼為事實審,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是覆判兼有高等法院事實審及最高法院法律審之雙重性能。

二 軍事法庭之初審,雖相當於地方法院,惟有關內亂外患罪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二款及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而懲治叛亂條例所定之罪名中,如第三、五、六、七條各罪,在刑法分則編並無相當之處罰規定,但因該條例為刑法分則第一、二章內亂、外患之特別法,該條例所定各罪,應包括在內亂外患罪內,故非現役軍人此類案件,經初審軍事法庭判決確定,於解嚴後聲請再審,由受判決人犯罪地、住居住或所在地之第二審法院管轄 (軍事審判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

三 又非現役軍人因叛亂案件,經覆判庭判決確定者,因覆判庭原則上採法律審,且於必要時,雖經提審或蒞審,然所為之判決,不得聲請再覆判,仍屬終審判決。又再審係為糾正事實之錯誤而設,為維持受判決人之審級利益及便利調查事實起見,對覆判聲請再審,由初審軍事法庭管轄,而此類叛亂案件,因由第二審法院管轄,解嚴後對之聲請再審,應由受判決人之犯罪地、住居所或所在地之二審法院管轄。

研討結論

無論原判決確定之軍事審判機關為初審或覆判,解嚴後,其再審之管轄法院為受判決人之犯罪地、住居所或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5 條 (44.10.20)軍事審判法 第 44 條 (56.12.14)法院組織法 第 17 條 (7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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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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