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要旨
甲、乙在線西國小附近,見丙女獨行,乃共同將其押上機車夾坐於中間,載往鹿港某公墓之小屋內,先由甲強行脫去丙女之衣褲並將之丟出外面加以強姦,乙在外面等候間則私自取走丙女衣褲口袋內之新臺幣五千元,俟甲姦畢再輪由乙入內強姦丙女,經丙女提出告訴,本件甲、乙兩人除共犯妨害自由罪及強姦罪之牽連犯外,問乙之行為尚應構成何刑責。
說明
甲、乙在線西國小附近,見丙女獨行,乃共同將其押上機車夾坐於中間,載往鹿港某公墓之小屋內,先由甲強行脫去丙女之衣褲並將之丟出外面加以強姦,乙在外面等候間則私自取走丙女衣褲口袋內之新臺幣五千元,俟甲姦畢再輪由乙入內強姦丙女,經丙女提出告訴,本件甲、乙兩人除共犯妨害自由罪及強姦罪之牽連犯外,問乙之行為尚應構成何刑責。
研究意見
甲說:乙之搜取丙女衣褲口袋內之五千元,係在甲強姦丙女時將其衣褲丟出外面後,乘丙女不知情之際而予以竊取之,應構成竊盜罪。
乙說:乙既在甲強姦丙女時將其衣褲丟出外面後而搜取口袋內之五千元,顯係利用共犯甲對丙女施強暴行為,至使不能抗拒之際而取之,應構成強盜罪。
兩說比較似以甲說為當。
結論
趁被害人不知情而取其財物為竊盜。壓抑其意思自由使不能抗拒而取財物為強盜。本件甲對丙實施強暴之目的在強姦而乙取丙之財物,甲亦不知情,應僅由乙負竊盜罪責。
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結論。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 (44.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