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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會議日期 78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甲、乙在線西國小附近,見丙女獨行,乃共同將其押上機車夾坐於中間,載往鹿港某公墓之小屋內,先由甲強行脫去丙女之衣褲並將之丟出外面加以強姦,乙在外面等候間則私自取走丙女衣褲口袋內之新臺幣五千元,俟甲姦畢再輪由乙入內強姦丙女,經丙女提出告訴,本件甲、乙兩人除共犯妨害自由罪及強姦罪之牽連犯外,問乙之行為尚應構成何刑責。

說明

甲、乙在線西國小附近,見丙女獨行,乃共同將其押上機車夾坐於中間,載往鹿港某公墓之小屋內,先由甲強行脫去丙女之衣褲並將之丟出外面加以強姦,乙在外面等候間則私自取走丙女衣褲口袋內之新臺幣五千元,俟甲姦畢再輪由乙入內強姦丙女,經丙女提出告訴,本件甲、乙兩人除共犯妨害自由罪及強姦罪之牽連犯外,問乙之行為尚應構成何刑責。

研究意見

甲說:乙之搜取丙女衣褲口袋內之五千元,係在甲強姦丙女時將其衣褲丟出外面後,乘丙女不知情之際而予以竊取之,應構成竊盜罪。

乙說:乙既在甲強姦丙女時將其衣褲丟出外面後而搜取口袋內之五千元,顯係利用共犯甲對丙女施強暴行為,至使不能抗拒之際而取之,應構成強盜罪。

兩說比較似以甲說為當。

結論

趁被害人不知情而取其財物為竊盜。壓抑其意思自由使不能抗拒而取財物為強盜。本件甲對丙實施強暴之目的在強姦而乙取丙之財物,甲亦不知情,應僅由乙負竊盜罪責。

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結論。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 (44.10.20)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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