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誣告他人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誣告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主文如何記載。
法律問題
誣告他人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誣告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主文如何記載。
討論意見
甲說:此加重與刑法分則之加重同,應於主文顯示加重事由(與刑法第一百卅四條、第二百八十條之加重同)故應載為「某某應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處……」 乙說:此加重僅係刑度之加重,故主文記載與一般誣告罪同,不必顯示加重之事由(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加重同)。
審查意見
擬採乙說,甲說中「某某應圖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應」字改為「意」字。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