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有否共同正犯之適用。
法律問題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有否共同正犯之適用。
討論意見
甲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予以處罰,其立法意旨,乃在對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者獨立處罰,故二人以上基於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亦有共同正犯之適用,不因條文構成要件中明定係幫助犯而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 乙說: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之行為,要亦只各負幫助責任,仍無適用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七九三號判例參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既明定係幫助犯,而非係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正犯,只是就其刑責另議處罰之規定,自不因而失其幫助犯之事實,揆諸上開之說明,某甲、乙、丙三人雖共同幫助逃漏稅捐,亦僅各負幫助責任,而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審核意見: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參見貴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八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三十三條提案審查意見及本廳701028(70)廳刑一字第一一○四號函)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放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本問題以甲說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