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自訴「乙誣告甲傷害,且為使甲傷害罪責得以順利成立,復教唆丙於所誣告之傷害案中偽證。因認乙所涉誣告及教唆偽證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一併提起自訴。」其自訴是否合法?
法律問題
甲自訴「乙誣告甲傷害,且為使甲傷害罪責得以順利成立,復教唆丙於所誣告之傷害案中偽證。因認乙所涉誣告及教唆偽證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一併提起自訴。」其自訴是否合法?
討論意見
甲說:誣告罪與偽證罪之法定本刑俱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偽證罪不得提起自訴,然誣告罪得提起自訴,該罪既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即以偽證為手段,以達誣告之目的,則應從誣告罪處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甲自得提起自訴。 乙說:誣告與偽證二罪之法定刑雖相同,然誣告罪僅在發動無益之偵審程序,而偽證罪則在已發動之偵審程序中,就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就情節而言,應以偽證罪所造成之危害較重,故甲自訴乙誣告及教唆偽證,且二罪相牽連,自應依偽證罪處斷,惟偽證罪為不得提起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自不得提起自訴。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參閱最高法院四十七年臺上字第一二九二號及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七八五號判例)。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