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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 216 號

會議日期 79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職業駕駛人於假日駕駛自用車發生車禍時,究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抑係普通過失。

法律問題

職業駕駛人於假日駕駛自用車發生車禍時,究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抑係普通過失。

研討結果

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同意研討意見──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其理論根據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至於其報酬之有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其具有反覆繼續性,即足當之,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故法律上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言之,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本題職業駕駛人既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車輛,均不失為業務上行為之性質,其發生車禍,自應論以業務過失論處。(以上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下冊第三五○-三五一頁)。

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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