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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 309 號

會議日期 79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甲於七十七年間犯賭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同年執行完畢。七十六年間,甲犯偽造文書罪,於七十八年間案發,經提起公訴。該偽造文書罪可否宣告緩刑?

法律問題

甲於七十七年間犯賭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同年執行完畢。七十六年間,甲犯偽造文書罪,於七十八年間案發,經提起公訴。該偽造文書罪可否宣告緩刑?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甲犯偽造文書罪之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故可宣告緩刑。

乙說(否定說):該偽造文書案審理時,甲曾受有期徒刑六月之宣告,故不可宣告緩刑。

審查意見

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宣告緩刑,某甲曾受有期徒刑六月之宣告,該偽造文書案審理時不可宣告緩刑。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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