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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13529 號

會議日期 79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某甲駕駛大貨車撞及乙傷重不起後乃加速逃逸,路人丙見狀騎機車追趕,並指摘甲撞到人還跑,甲始隨丙返回車禍現場,警員丁趕至,因報案者只稱有車禍,而不知何人肇事,遂問何人開車肇事,甲答稱是我,問 (一)甲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 (二) 甲是否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之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十四號)

法律問題

某甲駕駛大貨車撞及乙傷重不起後乃加速逃逸,路人丙見狀騎機車追趕,並指摘甲撞到人還跑,甲始隨丙返回車禍現場,警員丁趕至,因報案者只稱有車禍,而不知何人肇事,遂問何人開車肇事,甲答稱是我,問 (一)甲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 (二) 甲是否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之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十四號)

討論意見

(一) 甲是否構成遺棄罪:

1 甲說:肯定說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甲有採取保護或其他必要措施,而被害人乙因傷重不起,已為無自救力之人,故甲有救助義務竟加速逃逸,應構成遺棄罪。 (本題類似情形在七十一年法律座談會時,亦採同樣見解)2 乙說:否定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係對無自救力人生命處於危險狀況,而不加救助,始足當之,本件乙被撞受重傷,其地點係在公路旁車輛行人均多,乙隨時有獲救之可能,故甲肇事後逃逸應不構成遺棄罪,肯定說所引七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其車禍發生地係在郊外無住家處與本題情形尚屬有別。

(二) 甲是否符合自首之要件:

1 甲說:肯定說本件丁係有偵查犯罪權人,其到達現場時尚不知何人駕車撞及乙,甲坦承是伊已符合自首之要件,路人丙雖發見甲肇事,但其並非有偵查權人,其追趕甲返回現場,尚無礙於甲自首。

2 乙說:否定說本件甲在肇事後即時為丙發覺,追趕並指摘甲撞到人還跑,丙所為實係逮捕現行犯 (現行犯之逮捕不須經任何程序,且甲亦不抗拒或脫逃,而亦無須使用強制力) ,甲丙返回現場,丙即有將甲送交警察處理之意,自不因甲先向丁坦承肇事,即認甲合乎自首之規定。

審查意見

問題 (一) (二) 均採甲說 (肯定說) 。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294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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