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處……」。該幫助犯之規定是否須有正犯存在?
法律問題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處……」。該幫助犯之規定是否須有正犯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五月份民、刑事庭會議法律問題提案) 研討意見:甲說: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乙說:不須有正犯存在為必要。 (一) 稅捐稽徵法既以獨立類刑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即表示該種幫助犯並無從屬性。 (二) 八十一年上易字第五九九號判決採之。
結論
大多數採乙說。
研究意見
一 前開法律問題文字應修正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該幫助犯是否須有正犯之存在始能成立犯罪?二、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之罪,為稅捐稽徵法認定幫助犯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質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 (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六九七號判決意旨) ,本問題應採討論意見之乙說。
參考法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3 條 (85.07.3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 條 (8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