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05283 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違反著作權法之常業犯,其犯罪時間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前,而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著作權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被提起公訴,於審理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是否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律問題

違反著作權法之常業犯,其犯罪時間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前,而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著作權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被提起公訴,於審理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是否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一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二號)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按犯罪後法律變更者,在比較裁判前後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不宜割裂而分別適用。即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時,除有特別規定,及事關執行如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緩刑等,不應適用舊法者外,既認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即不容對於其他關係條文,復參用裁判時法,以紊系統 (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六一五號判例,二十九年上字第五二五號判例參照)。是著作權法修正後,裁判前之法律既有利於行為人,自應整體適用舊著作權法之規定,於常業犯如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應予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乙說:否定說。

按刑法第二條之趣旨,以從新為原則。故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而裁判在新法施行後者,均應適用新法論罪,雖舊法之刑較輕者,得適用舊法科刑,而罪名、刑名及此外事項,仍應依照新法 (最高法院十九年非字第四○號判例參照) 。告訴人之告訴並非實體法上犯罪構成要件,而係程序法上之訴追要件,依前揭程序從新之原則,於著作權法修正後,為裁判者縱其常業犯之犯罪時間在新法修正前,亦不因告訴人之撤回告訴而受影響,仍應為實體上之判決。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參見二十四年七月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決議 (二) 之一)。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83.01.28)著作權法 第 100 條 (82.04.24)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0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