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於七十五年一月間犯違反票據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六月,於七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判決確定,嗣違反票據法犯罪經修正通過公布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其刑罰。某甲於判決確定後逃匿經檢察官傳喚未到未執行前開有期徒刑六月,檢察官於七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對因違反票據法罪廢止其刑罰,簽請報結。問某甲於八十年十二月間犯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法院於八十一年二月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法院因某甲前開過失致死罪刑,適合宣告緩刑條件,應如何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法律問題
某甲於七十五年一月間犯違反票據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六月,於七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判決確定,嗣違反票據法犯罪經修正通過公布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其刑罰。某甲於判決確定後逃匿經檢察官傳喚未到未執行前開有期徒刑六月,檢察官於七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對因違反票據法罪廢止其刑罰,簽請報結。問某甲於八十年十二月間犯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法院於八十一年二月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法院因某甲前開過失致死罪刑,適合宣告緩刑條件,應如何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一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二一號)
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犯違反票據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六月,既經廢止其刑罰,經檢察官簽請結案,某甲係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宣告緩刑。 乙說:某甲所犯違反票據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違反票據法犯罪,雖經廢止其刑罰,而所謂廢止其刑罰者,係指行為時之法律認為犯罪,迄後法律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是也。某甲所犯違反票據法罪有期徒刑,僅因廢止其刑罰,免其刑之執行,其前所宣告有期徒刑六月,並未已失其效力,應認某甲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宣告緩刑。
審查意見
擬採乙說。檢察官簽請報結,只是不再執行該徒刑而己,原宣告刑仍然存在,故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諭知緩刑。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8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