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藥事法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七日起生效,該法生效後,關於觸犯該法刑罰罰則查獲之偽藥、禁藥,是否應宣告沒收?
法律問題
藥事法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七日起生效,該法生效後,關於觸犯該法刑罰罰則查獲之偽藥、禁藥,是否應宣告沒收? 研討意見:甲說:修正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該法查獲之偽藥及禁藥應予沒收並予銷燬之,修正後藥事法已刪除該規定,並在藥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似已賦予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之,毋庸再為沒收之宣告。 乙說:藥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係規定於該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並非規定於第九章罰則之內,故該條項所指之沒入,應係指一般查獲之偽藥及禁藥未涉及刑事責任而言 (例如單純持有禁藥,而非麻醉藥品) ,如涉及刑事責任,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研討結果:採乙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若查獲之偽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沒入並銷燬,參照司法院三十四年院字第二八三二號解釋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 79 條 (82.02.05) 藥物藥商管理法 第 83 條 (68.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