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南地方法院
要旨
甲在我國註冊「○橋牌」香腸之商標圖樣,於國內香腸市場上夙有聲譽,乙見有利可圖,乃至日本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在案,並生產香腸製品,惟品質與甲相比遜色甚多,嗣大批將所生產之香腸使用上開商標輸入國內販售,試問乙是否反違反商標法刑責?
說明
甲在我國註冊「○橋牌」香腸之商標圖樣,於國內香腸市場上夙有聲譽,乙見有利可圖,乃至日本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在案,並生產香腸製品,惟品質與甲相比遜色甚多,嗣大批將所生產之香腸使用上開商標輸入國內販售,試問乙是否反違反商標法刑責?
研究意見
甲說:乙無罪,理由:因平行輸入之香腸製品為日本之真正商品,並未侵害及甲之商標權。
乙說:乙應構成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理由:因內外國商標權人各有不同主體,且品質相異,有違商標之功能。而輸入之商品上已貼附商標,則在其進入國內領域之時點起,即在國內發生商品標誌之機能,該當於本罪商標「使用」之要件。
丙說:乙應成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之二之罪,理由:平行輸入僅係單純將該商品由他國輸入國內,並無包裝、分裝、變換品質等加工行為,既未將商標用於商品,即不合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商標「使用」之要件,而該當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之要件。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結果
參考法條
商標法 第 6、62、62-2 條 (82.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