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要旨
在營業場所公開播放有著作權之音樂廣播節目並以之為營業場所之環境背景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說明
在營業場所公開播放有著作權之音樂廣播節目並以之為營業場所之環境背景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研究意見
甲說:按於公眾場所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係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指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行為人並以之為營業場所之環境背景音樂,實已侵害著作人之著作權。
乙說: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此在公眾場所接收廣播節目,如僅為單純之接收訊息者,而未再為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之行為或重製、改作、編作、出租等行為,則並未涉及侵害著作權法之問題。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結果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 第 3 條 (82.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