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要旨
某甲拍攝乙地風景之照片一幀,授權丙圖書公司使用於其所出版丁書之封面,嗣後丁書改拍電視連續劇,戊電視公司獲得丙公司之授權於播映該連續劇時片頭介紹該連續劇係由丁書改編而成,並播出丁書 (含封面) 引為旁證,戊公司是否成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說明
某甲拍攝乙地風景之照片一幀,授權丙圖書公司使用於其所出版丁書之封面,嗣後丁書改拍電視連續劇,戊電視公司獲得丙公司之授權於播映該連續劇時片頭介紹該連續劇係由丁書改編而成,並播出丁書 (含封面) 引為旁證,戊公司是否成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研究意見
甲說:某甲就乙地風景之攝影著作僅授權丙公司使用於丁書之封面,並不及於電視連續劇片頭之公開播送,戊公司應認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乙說:戊公司播映時播出丁書,係說明該連續劇改編之出處,尤如在文章中引述他人文章內容,應記載其出處,且某甲之上開攝影著作既已授權丙公司使用於丁書之封面,與丁書已合為一體,戊公司播映時並非僅就某甲上開攝影著作予以公開播送,則戊公司於該連續劇之片頭播出丁書之封面,應不構成擅自公開播送他人攝影著作權之犯罪。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結果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 第 92 條 (82.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