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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會議日期 82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A經營甲錄影帶出租店以「甲錄影帶店」名義與錄影帶製作供應商B訂立錄影帶供應契約後,將該B製作商供應之錄影帶重製並貼用B所贈與之直側標,交予其聯鎖經營之乙錄影帶節目出租店陳列出租,則A之所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說明

A經營甲錄影帶出租店以「甲錄影帶店」名義與錄影帶製作供應商B訂立錄影帶供應契約後,將該B製作商供應之錄影帶重製並貼用B所贈與之直側標,交予其聯鎖經營之乙錄影帶節目出租店陳列出租,則A之所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研究意見

肯定說:

A既以「甲錄影帶出租店」名義與B訂立錄影帶節目帶供應契約,自僅能將B所供應之錄影帶陳列甲店出租,始符契約本旨。今A將B供應之錄影帶重貼上直側標後交予乙店陳列出租,其重製並貼上表示B供應商默示授權重製之直側標行為,固無違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物規定,惟其交予店陳列出租部分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否定說:

B供應商既贈與直側標予A,自係默示授權A得依直側標數量重製供應之錄影帶並因此享有所有權,而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定有明文,A既已得B之授權而得於渠所經營之甲錄影帶店重製供應之錄影帶,嗣其將合法取得所有權之重製錄影帶陳列於聯鎖經營之乙店中出租,於法並無不合,自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研究結果:B贈與A「直側標」,固可認為授權A重製該錄影帶,但A可否將該重製之錄影帶交予「甲錄影帶店」以外之出租店出租,應視A與B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而定。如違反約定之條件,即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問題。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結果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 第 60、91、92 條 (8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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