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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20562 號

會議日期 82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某甲無償受某乙託代向他人購買安非他命交付某乙非法吸用,則某甲此行為,究成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或同條項明知為禁藥而牙保罪,抑成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之幫助犯?

法律問題

某甲無償受某乙託代向他人購買安非他命交付某乙非法吸用,則某甲此行為,究成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或同條項明知為禁藥而牙保罪,抑成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之幫助犯?

研討意見:甲說:轉讓行為並不以移轉所有權為必要,本題某甲無償受某乙之託代向他人購買安非他命再交付某乙,應成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

乙說:本題某甲無償受某乙之託代向他人購買安非他命再交付某乙,應成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明知為禁藥而牙保罪。

丙說:轉讓禁藥須移轉禁藥之所有權,本題某甲無償受某乙之託代向他人購買安非他命交付某乙,並未移轉禁藥安非他命之所有權,某甲應成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之幫助犯。

研討結果

採丙說。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擬同意採丙說。

研究意見

某甲如無牙保之犯意,同意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採丙說。

參考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第 13-1 條 (80.11.22)藥事法 第 83 條 (8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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