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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 17611 號

會議日期 83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刑事判決書關於被告年籍欄,只記載出生年月日,而不記載歲數,有無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法律問題

刑事判決書關於被告年籍欄,只記載出生年月日,而不記載歲數,有無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研討意見:甲說:不違背規定。蓋該條項所謂應記載被告之年齡,並不是指歲數,而是指可得知道年齡之出生年月日而言,此觀最高法院之刑事判決書,向無歲數之記載,只有出生年月日,從未有人質疑其不合規定可知。

乙說:違背規定。按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裁判書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年齡,所謂年齡,自指歲數而言,故如只記載出生年月日,自有缺失,且違背司法院所印行之「刑事訴訟文書格式及其製作方法」一書之相關規定,亦違反司法院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七二院台廳二字第○七三三三號函略以:「....說明....二、為配合台灣高等法院險察處電腦建檔蒐集被告前科資科作業,並利法院審判刑事案件之妥速,刑事裁判書之當事人欄,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外,並應確實記載被告之籍貫、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規定。

研討結果

採甲說。

台灣高等法院負核意見:同意研究結果。

研究意見

按人之年齡為人別辨認方法之一種,我國民法對年齡之計算,依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係自出生之日起算,與一般民間習慣上所稱歲數之計算方式有實歲、虛歲之分不盡相同,且歲數從出生年月日記載,較記載歲數明確及不致有混淆之情形發生。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判書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年齡,其法旨既係在確認辨別受裁判之人,以免誤訛,自應指可得知道年齡之出生年月日而言較為妥適。本件依題旨所示,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同意研究結果採甲說,尚無不合。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51 條 (8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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