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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84)廳刑一字第 07260 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檢察官認為某甲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即安非他命,因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名起訴,刑庭審理結果,認為某甲僅係轉讓禁藥而已,即無償贈與友人吸食,並未販賣,此種情形可否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改依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論處?

法律問題

檢察官認為某甲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即安非他命,因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名起訴,刑庭審理結果,認為某甲僅係轉讓禁藥而已,即無償贈與友人吸食,並未販賣,此種情形可否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改依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論處?

討論意見

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謂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係指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言,某甲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即安非他命予人,與贈予同一物品予人,應認為在同一事實之範圍內,僅有償與無償之別而已,法院自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法條,改依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論處。

乙說:有罪之判決祗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起訴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明定,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既係認定某甲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即安非他命,而法院審理結果,卻認為僅無償贈與友人吸食,並未販賣,兩者事實難謂同一,自不得變更起訴法條。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一 第四十八、五十、五十一號提案合併討論。

二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第 13-1 條 (84.01.13)藥事法 第 83 條 (82.02.05)刑事訴訟法 第 300 條 (8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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