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84)廳刑一字第 07260 號
要旨
原著作財產權人甲將其有版權錄影帶出售給乙,其契約規定,該錄影帶供乙出租予第三人在家庭觀賞之用,而乙復將其中七支錄影帶分別出租、出借、出賣給知道該契約內容之丙,而丙為錄影帶出租業者,竟將借得、租得及買得之上開七支有版權錄影帶出租給他人在家庭觀賞之用,丙有合法錄影帶三千四百支,上開七支錄影帶僅占總數五百分之一,丙應否負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妨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常業罪責?
法律問題
原著作財產權人甲將其有版權錄影帶出售給乙,其契約規定,該錄影帶供乙出租予第三人在家庭觀賞之用,而乙復將其中七支錄影帶分別出租、出借、出賣給知道該契約內容之丙,而丙為錄影帶出租業者,竟將借得、租得及買得之上開七支有版權錄影帶出租給他人在家庭觀賞之用,丙有合法錄影帶三千四百支,上開七支錄影帶僅占總數五百分之一,丙應否負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妨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常業罪責?
討論意見
甲說:原著作權人甲,既已將有版權之錄影帶即著作作重製物出售給乙,乙已取得重製物所有權,自得行使其所有權,即乙可將重製物出借、出租或出賣 (按即所謂第一次銷售理論保護權利已經耗盡原則),而丙買受租得或借得後出租他人在家庭作觀賞之用,並未違背甲乙二人間僅能出租他人在家庭觀賞之契約,故丙不負違反著作權法之罪責。
乙說:依著作權法第卅七條規定,原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部分,推定其為未授權,乙是否得間接出租他人在家庭觀賞契約不明,推定為未授權,本案重製物 (即錄影帶) 所有權人乙,未依與甲約定內容,直接出租第三人在家庭觀賞,而出借、出賣給知道該契約內容之丙,再由丙出租他人在家庭觀賞,雖有違背契約,此為乙違背契約之民事問題,要與丙應否負違反著作權法刑責無關,故丙仍不負違反著作權法罪責?
丙說:依著作權法第卅七條規定,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之地域及利用方法之約定,雙方應受契約之約束,丙既知甲乙間契約之約定,乙應直接將重製物錄影帶出租第三人在家庭觀賞,而丙未經甲同意,竟向乙買受、借得或租得上開重製物錄影帶後,租給他人在家庭觀賞,自屬侵害甲之著作權,惟其僅有七支,為其出租錄影帶總額五百分之一,顯難認為以出租該七支錄影帶維生,故僅應負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責。
丁說:丙明知甲乙間有契約約定,乙應直接將重製物錄影帶出租他人在家庭觀賞,丙未經甲同意,向乙買受、借得或租得上開重製物錄影帶後,租給他人在家庭觀賞,自有侵害甲之著作權,雖僅七支錄影帶,占出租錄影帶之總額甚微,如該七支錄影帶為熱門貨,出租率甚高,要難謂非賴以維生,故應負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常業罪責。
審查意見
擬採丙說。
研討結果
兼採丙、丁二說,是否構成常業犯應依事實認定。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 第 92、94 條 (82.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