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水利法第九十二條所規定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及致生公共危險者,分別構成犯罪,惟本罪之性質究屬即成犯,抑係繼續犯?
法律問題
水利法第九十二條所規定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及致生公共危險者,分別構成犯罪,惟本罪之性質究屬即成犯,抑係繼續犯?
討論意見
甲說:認屬即成犯。 因本條之犯罪行為,係以行為人私開或私塞水道,而擅自使用水道為其構成要件,故在性質上與刑法之竊佔罪相同,刑法之竊佔罪認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屬成立,至嗣後之繼續佔據,不過係狀態之繼續,為即成犯。本條之罪亦應同此,而認為即成犯。 乙說:認屬繼續犯。 因本罪之構成要件除私開或私塞水道外,尚須致生損害他人權益或致生公共危險,是本罪保護之法益為社會法益,與竊佔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之占有法益不同,故於私開之水道或私塞水道之情形存在時,即繼續損害他人權益或致生公共危險,而為行為之繼續,與竊佔罪之竊佔行為完成時,其侵害合法權利人之占有事實已完成並不相同。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
水利法 第 92 條 (7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