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84)廳刑一字第 07260 號
要旨
甲、乙係夫妻,甲因其父生前受託代其保管存摺,其父死後,甲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填寫取款條將存摺內存款領出花用,並將領出之款項部分交其妻乙保管,嗣經其他繼承人提出告訴後,甲以「偽造文書」「侵占」罪名被判刑確定,乙則以「收受贓物」罪名判刑確定,嗣檢察官發現新證據,認定甲乙係共同正犯,再將乙以「偽造文書」「侵占」罪名起訴,問法院可否為有罪之實體判決?
法律問題
甲、乙係夫妻,甲因其父生前受託代其保管存摺,其父死後,甲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填寫取款條將存摺內存款領出花用,並將領出之款項部分交其妻乙保管,嗣經其他繼承人提出告訴後,甲以「偽造文書」「侵占」罪名被判刑確定,乙則以「收受贓物」罪名判刑確定,嗣檢察官發現新證據,認定甲乙係共同正犯,再將乙以「偽造文書」「侵占」罪名起訴,問法院可否為有罪之實體判決?
討論意見
甲說: (肯定說) 。
因「偽造文書」、「侵占」之事實與「收受贓物」之事實不同,罪名又不同,應另為有罪之實體判決。
乙說: (否定說) 。
乙既以「收受贓物」罪名判刑確定在先,雖罪名與「偽造文書」、「侵占」不同,但其收受贓物之基本事實與侵占之事實相同,乙之「收受贓物」罪既已判刑確定,效力及於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偽造文書」,本件應諭知免訴。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
改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84.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