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A法院檢察官於某年二月向A法院起訴某甲竊盜一次,B法院檢察官復於同年三月向B法院起訴某甲竊盜一次。B地院認某甲兩次竊盜為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先依刑訴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判決不受理確定而移送A法院併辦,惟A法院之竊盜案件,卻因犯罪不能證明判決無罪確定而無從併辦。問B法院之竊盜案件,應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
A法院檢察官於某年二月向A法院起訴某甲竊盜一次,B法院檢察官復於同年三月向B法院起訴某甲竊盜一次。B地院認某甲兩次竊盜為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先依刑訴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判決不受理確定而移送A法院併辦,惟A法院之竊盜案件,卻因犯罪不能證明判決無罪確定而無從併辦。問B法院之竊盜案件,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
甲說:應由B法院檢察官再行起訴,蓋不受理判決為程序上判決,無實質既判力可言,再行起訴,不生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之問題。 乙說:依刑訴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受不受理判決確定後,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並無不受理之原因者,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本案例因A法院判決某甲被訴竊盜無罪確定,足見B法院所認定之不受理原因不存在,故應就B法院之竊盜案件聲請再審。丙說:應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B法院之不受理判決,非再審問題。蓋A、B法院兩案件之基礎事實並未變更,僅B法院適用法令之錯誤而已,亦無所謂新證據之發見,故無聲請再審餘地,僅非常上訴糾正判決之錯誤一途。
審查意見
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並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一年五月五日、八十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四之研究報告 (三) 辦理。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五月五日、八十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422 條 (8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