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三十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要旨
甲經營錄影帶出租店與乙錄影帶發行公司簽訂授權使用契約,由乙公司提供一隻母帶 (即A拷帶) 及五份直側標予甲錄影帶出租店自行重製並黏貼直側標 (即B拷帶) 後出租使用,甲貪圖利益,於授權期間加倍重製十捲B拷帶,均未黏貼直側標即逕行出租牟利,嗣為乙公司循線查獲並提出告訴,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法律問題
甲經營錄影帶出租店與乙錄影帶發行公司簽訂授權使用契約,由乙公司提供一隻母帶 (即A拷帶) 及五份直側標予甲錄影帶出租店自行重製並黏貼直側標 (即B拷帶) 後出租使用,甲貪圖利益,於授權期間加倍重製十捲B拷帶,均未黏貼直側標即逕行出租牟利,嗣為乙公司循線查獲並提出告訴,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研究意見
甲說:依甲錄影帶出租店與乙公司之授權使用契約,甲僅得依約重製五捲B拷帶,並黏貼乙公司提供之五份直側標後出租使用,茲甲擅自重製多出之五捲B拷帶出租使用,已逾越乙公司授權使用範圍,此部分應成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二者依牽連之法律關係從較重之前罪處斷。
乙說:甲錄影帶出租店既在乙公司授權使用期間,違約多錄五捲B拷帶,應僅就其違約部分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尚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罪。
研討結論
採甲說。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 第 91、92 條 (82.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