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三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要旨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所生公共危險之具體結果是否限於營造期間發生?
案由
問題要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所生公共危險之具體結果是否限於營造期間發生?
法律問題
某甲營造商承攬乙省立高中大禮堂興建工程,因違背建築技術成規,於興建完成甫驗收不久,發生禮堂屋頂塌陷,致該校師生多人受傷,甲營造商除業務過失傷害外,是否亦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
討論意見
甲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其公共危險之具體結果,須發生於營造期間,若於營造期間後始發生危害,無本罪之適用,行為人只負業務過失傷害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二號判決採此項見解) 。
乙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其公共危險之具體結果不以發生於營造期間為必要,即事後發生之公共危險,如建築完成後坍塌傷人,若係由於營造時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者,亦足以構成本罪。
研討結論
採乙說。
(司法院第三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法律問題研討第六則)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3、284 條 (86.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