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欲對起訴之檢察官提起反訴,經說明於公訴程序中無反訴規定。某甲嗣即具狀對起訴之檢察官提起誣告、偽造文書、濫權追訴等罪之反訴,對於該「反訴」應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
某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欲對起訴之檢察官提起反訴,經說明於公訴程序中無反訴規定。某甲嗣即具狀對起訴之檢察官提起誣告、偽造文書、濫權追訴等罪之反訴,對於該「反訴」應如何處理? 研討意見:甲說:另分新案,為不受理判決。
說明
被告雖提起不合法之反訴,惟本身係屬獨立之「訴」,且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自應另為判決以保障其訴訟權利,使被告之「反訴」可受審級制度救濟。惟此時所分案件之案號如何?如分自字案時,得否僅以被告於公訴程序提起反訴判決不受理?抑或應以「自訴」之規定審酌,另行處理? 乙說:不另分新案。 一 「反訴」與原公訴案件一併判決。 當事人欄記載: 公訴人即反訴被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ABC 被告即反訴原告 XYZ 主文記載: XYZ‥‥‥處‥‥‥。反訴不受理。
說明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反訴應與自訴同時判決」。 二 「反訴」不另為判決,僅在判決理由敘明即可。
說明
反訴為刑事訴訟自訴程序中之特有制度,故唯有在自訴人對於被告提起自訴時,而被告正為自訴人犯罪之被害人時方可藉由自訴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是其「反訴」之存在 (認為係獨立之訴權) ,以已有自訴程序為前提,在公訴案件即無反訴之可能。換言之,已有法定之程序,方有是否合乎程序的問題。目前公訴程序中並無被告反訴之規定,被告雖具狀提起反訴,該訴權並不存在,自無庸另為判決。
參考資料
裁判字號: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三號。 裁判日期: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第十期十-十三頁。 案由摘要:誣告。 要 旨: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然於公訴程序中,並無相同之規定,查本件誣告案係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之公訴案件,並非施○隆提起自訴,上訴人竟誤援引自訴程序中有關反訴之規定,對施○隆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原判決因認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無不合。
結論
採甲說。
研究意見
改採甲說。
提案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38 條 (87.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