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第 1 期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 第 7 則
要旨
少年曾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處分。於保護管束執行中又因妨害風化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處分。上開裁定已分別確定,由本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其應執行上開後一裁定所諭知交付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處分確定。而少年於執行上開所定應執行之處分期間,再因竊盜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諭知交付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處分確定。嗣又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處分確定 (目前仍在執行上開所定之應執行處分) 。試問少年法庭應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裁定少年其應執行之處分。
法律問題
少年曾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處分。於保護管束執行中又因妨害風化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處分。上開裁定已分別確定,由本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其應執行上開後一裁定所諭知交付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處分確定。而少年於執行上開所定應執行之處分期間,再因竊盜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諭知交付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處分確定。嗣又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處分確定 (目前仍在執行上開所定之應執行處分) 。試問少年法庭應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裁定少年其應執行之處分。
研究意見
甲說:少年所犯四事件雖有四件保護處分裁定分別確定,然前二裁定既經裁定其應執行處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則其他處分即視為撤銷。是以此次所定之應執行處分應以前二裁定經裁定應執行之處分與後二裁定,定其應執行處分。
乙說:少年所分別確定者,既有四件保護處分之裁定,而其前二裁定雖經裁定其應執行處分,惟其所定之應執行處分目前既未執行完畢,自仍應以分別確定之四裁定定其應執行處分。
審查意見
審查人:臺灣高等法院 陳庭長貽男
審查意見
採甲說。
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係規定:依前項裁定為執行之處分者,其他處分無論已否開始執行,視為撤銷。其既規定「視為撤銷」,雖「視為撤銷」之法律效果為何?少年事件處理法無明文,惟依一般法理,處分若被撤銷,應即回復為「無該處分存在」之狀態,法條既規定「視為撤銷」,依上開說明,右述少年第一次之違反著作權非行之保護管束處分,既已被「視為撤銷」,而回復為「無保護管束」之狀態,嗣少年法院 (庭) 就少年之其他多次非行所為定應執行之處分時,即難再將「無保護管束」狀態之處分併為定應執行之處分。
審查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倪法官彰鴻
審查意見
採甲說。
研討結論
甲說:二十八票。
乙說:一票。
提案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司法院第一期少年法院 (庭) 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研究專輯 第七則)
參考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6 條 (91.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