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5 號
要旨
A 有限公司於清算程序中,因財產權受侵害,清算人甲代表 A 有限公司提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該告訴是否合法?
法律問題
A 有限公司於清算程序中,因財產權受侵害,清算人甲代表 A 有限公司提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該告訴是否合法?
討論意見
甲說:否定說。
㈠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 24 條、第2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同法第 25 條至第 26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解散後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前尚屬存在,惟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僅在清算事務範圍內(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414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以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 84 條無限公司之規定,亦明定僅限於「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或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故解散後之公司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律上人格,應僅存在於「了結現務」,以及為進行清算目的所為之「收取債權或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範圍內。而所謂「了結現務」,係指了結公司解散時已經開始尚未終了之事務而言,蓋未了結之事務,無論對內或對外事務,均應於清算中了結,以求法律關係之完結確定。
㈡查甲代表 A 有限公司提起刑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而其提起告訴期間,係於 A 公司進行清算期間內,此非了結 A 有限公司解散時已經開始尚未終了之現務,亦非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且非為便利清算之終結,暫時經營業務,此與清算人職務係便利清算所得為之行為並不相當。故甲代表 A 有限公司提出之告訴,顯然超出清算人之職務範圍所得為之行為,故甲為不得提起告訴之人,其提起本件告訴不合法。至於 A 有限公司於清算程序中,因財產權受侵害,如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得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第 1 項),以維護 A 有限公司之財產權益。
乙說:肯定說。
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 25 條定有明文,是解散後之公司,其法律上人格,在清算事務範圍內,視為繼續存在。再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關於公司法第 84 條第 1項之規定,該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範圍,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或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及第 2 項規定為前述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訴外一切行為之權。準此,A 公司於清算中既繼續原有之營業,對其所享有的財產權,自不能認為已當然消滅。故為維護公司之財產權益,對於公司受有侵害時,清算人甲自可為公司代表人,以公司名義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始符公司法第 84 條規定。
研討結果
採甲說。
審查意見
㈠採乙說。
㈡補充理由如下:
1.犯罪之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319 條規定,得提起告訴或自訴,此為法律賦與之權利,非有法律明文限制行使,不得剝奪被害人之告訴權、自訴權。解散之公司,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其原有之告訴權既未歸於消滅,自得提出告訴。
2.第三人加害清算中之公司,該公司因此取得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清算人為「收取債權」,增加股東「分派賸餘財產」,早日完結對內、對外法律關係,在民事訴訟享有權利能力。而清算公司如能提出告訴,將來可藉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基於維護公司之權益及民刑訴訟保護被害人之意旨,清算中之公司亦有權提出刑事告訴。否則,清算公司形同手無寸鐵,任人欺凌,無法維持社會交易秩序。3.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之指定代行告訴人,以「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為前提。此所稱「無得為告訴之人」,係指無一般得為告訴之人;所稱「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係指事實上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而言,若係法律上不能行使告訴權,則無本條指定代行告訴人之餘地。本件清算公司既依然存續,非欠缺一般得為告訴之人,其又有執行業務股東或其他人擔任清算人,在事實上非「不能」行使告訴權。甲說所引指定代行告訴人之作法,值得商榷。
4.清算中之公司,有提起自訴之能力(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5070 號判決、84 年度台上字第 3835 號判決參照,相關判決摘錄自林俊益著刑事訴訟概論)。同理,其既為被害人,應有權提出告訴。
5.綜上,本件告訴為合法(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5316 號、95年度台上字第 2764 號、96 年度台上字第 4465 號判決參照)。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提案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5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