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明定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審核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若偵查中經甲法官審核強制處分聲請案件,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案件抽籤分由乙法官審理,適甲法官與乙法官具有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之家庭成員關係(即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乙法官是否仍得審理該刑事案件?
法律問題
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明定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審核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若偵查中經甲法官審核強制處分聲請案件,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案件抽籤分由乙法官審理,適甲法官與乙法官具有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之家庭成員關係(即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乙法官是否仍得審理該刑事案件?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1、2 項僅明文規定審核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並未排除與該法官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之其他法官,不得審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不宜將此項限制擴張及於與甲法官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之其他法官。 乙說:否定說。 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審核之法官,與受理同一案件審判事務之法官,具有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之家庭成員關係,雖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5 款應自行迴避,亦非屬法院組織法第14 條之 1 明定應迴避之範圍,但參諸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立法說明,係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之本旨,復為避免客觀上足使外界對於法官執行職務之公正無私受到合理懷疑之虞,乙法官仍以迴避為宜。
研討結果
採甲說(甲說 27 票,乙說 2 票)。
審查意見
採甲說(肯定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78 人,採甲說 64 票,採乙說 2票)。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
參考資料
無。
提案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