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8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甲對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乙對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甲於準備期日認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請問:

問題(一):上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得否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問題(二):若可,是否須先經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490 條準用第273 條之 1 與第 284 條之 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審理程序?

法律問題

甲對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乙對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甲於準備期日認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請問:

問題(一):上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得否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問題(二):若可,是否須先經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490 條準用第273 條之 1 與第 284 條之 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審理程序?

討論意見

問題(一):

甲說:否定說(應合議審理)。

(一)基於法官法定及法官恆定原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繫屬時既應以合議行之,除法律另有明定,仍應以合議審結,否則即屬法院組織不合法。

(二)法律之準用應以性質相容為前提,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第 1 項與第 284 條之 1 係規定「刑事案件」於符合特定條件時,得改以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此乃刑事訴訟所獨有,未必能與民事訴訟制度相容,自不在準用之範圍。

乙說:肯定說(得獨任審理)。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 500 條前段及第 501 條分別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隨於刑事訴訟而存在。

(二)刑事訴訟法第 490 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縱認合議之刑事案件經合議庭依同法第 273 條之 1 與第 284 條之 1,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附帶民事訴訟之法院組織並不當然改為獨任審理,亦非不得由合議庭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同法第 490 條準用第 273 條之 1 與第 284 條之 1 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三)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僅明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亦即若非以案件繁雜裁定移送民事庭,即非必以合議行之。

問題(二):

甲說:否定說(得逕行獨任審理)。

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附隨性,刑事訴訟既已依法改行獨任審理,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當然改行獨任審理。

乙說:肯定說(須先為程序轉換裁定)。

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490 條準用第 273 條之 1 與第 284 條之 1 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

研討結果

問題(一):採乙說。

問題(二):採乙說。

審查意見

問題(一):

採乙說(得由受命法官獨任審判)(實到:16 人、甲說:1 票、乙說:10 票)。

補充理由如下: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係被告認罪後始得行之,必為有罪判決,況合議庭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判,自無認定兩歧之可能。

(二)附帶民事訴訟具民事事件本質,因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併由刑事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以達避免民刑裁判抵觸之目的。雖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僅原合議刑事審判改由獨任法官為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性質並未改變,自得由法官獨任為附帶民事判決(詳參考資料)。

問題(二):

採乙說(應由合議庭裁定)(實到:16 人、甲說:0 票、乙說:11 票)。

補充理由如下:

刑事案件係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之規定始得以簡式審判程序為之,非謂刑事案件行簡式審判程序,民事案件必定不繁雜。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 項既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須以合議為之,則附帶民事案件是否得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自仍應由合議庭評議後為之,以維當事人(附帶民事原、被告)權益。

研討結果

問題(一):

(一)審查意見補充理由(一)刪除。

(二)照修正後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77 人,採甲說 2票,採修正後之審查意見 68 票)。

問題(二):照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77 人,採甲說 1票,採審查意見 51 票)。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第 1 項、第 284 條之 1、第 490 條、第 500 條、第 501 條、第 504 條。

參考資料

資料 1(乙說)楊智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務運作程序研究-以刑事訴訟的變動及審級利益為中心(上)司法周刊第 1755 期,2015 年 7 月第 2-3 版摘要:

是就附民訴訟特性均未因而更動,僅原合議審判改由獨任法官以刑事法院地位併行使民事審判權,獨任進行附民審判程序後為附民判決,倘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則在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 1 項但書、第 511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由該獨任法官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與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 項前段仍須以合議庭裁定始得移送民事庭不同。

資料 2(乙說)楊智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運作實務第 94 頁,元照出版社 2018 年 9 月版摘要:刑事法院的審判組織雖然因而變動為獨任制,但仍應經言詞辯論後,製作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之刑事判決書(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第 288 條、第 310 條之 2準用第 454 條)。是就附民訴訟的特性而言,均未因而發生更動,僅原合議審判改由獨任法官以刑事法院地位併行使民事審判權,獨任進行附民審判程序後為附民判決。

提案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8 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